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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潮涌展宏图——沿着总书记的足迹之海南篇

来源:九九归一网   作者:芭比   时间:2025-04-05 10:39:58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此种制度设计使得议会相对而言居于优势地位,政府则处于劣势地位。第二,立法权与行政权必须切实的分立,以期使得议会和政府都各自在其责任内分别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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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里斯本条约的批准,2008年2月4日第 2008-103号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103 du 4 février 2008)对宪法关于欧盟和欧共体的内容进行修改。[42] 这24次宪法修改分别是,通过1960年6月4日第 60-525号宪法性法律,1962年11月6日第 62-1292号法律(公民投票),1963年12月30日第 63-1327号宪法性法律,1974年10月29日第 74-904号宪法性法律,1976年6月18日第 76-527号宪法性法律,1992年6月25日第 92-554号宪法性法律,1993年7月27日第 93-952号宪法性法律,1993年11月25日第 93-1256号宪法性法律,1995年8月4日第 95-880号宪法性法律,1996年2月22日第 96-138号宪法性法律,1998年7月20日第 98-610号宪法性法律,1999年1月25日第 99-49号宪法性法律,1999年7月8日第 99-568号宪法性法律,1999年7月8日第 99-569号宪法性法律,2000年10月2日第 2000-964号宪法性法律(公民投票),2003年3月35日第 2003-267号宪法性法律,2003年3月28日第 2003-276号宪法性法律,2005年3月1日第 2005-204号宪法性法律,2005年3月1日第 2005-205号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第 2007-237号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第 2007-238号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第 2007-239号宪法性法律,2008年2月4日第 2008-103号宪法性法律,2008年7月21日第 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进行的宪法修改。参见,[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48页。那么,从其实践来考察,宪法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并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宪法委员会在其存在的 12年间里仅仅被提交过一次,而且是关于无足轻重的事情的审查。此举表明,政治正当性源于人民及其代表而非君主,因此,此宣言亦被视为是法国大革命的序曲。

大革命时期的刑法典还规定,对于法官干涉立法权的行使,停止或中止法律的执行,以及干预行政权的行使,抵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失职罪论,并规定处以剥夺公权的处罚。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不仅仅是一个治国之大器,还是这个国家的脸孔,并反映着这个国家的性格。高:对,应该从政治决断的宪法意义上,来看待1945年10月10日国共双方在重庆签署《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双十协定)。

[6] 具体参见高全喜、田飞龙:《辛亥革命与现代中国》,载《南方论丛》2011年第4期。政协的再转型严格而言也是一个代表制问题。在我看来,您对中国宪法史与宪政转型问题的研究可谓独辟蹊径,既非以材料为中心的传统史学模式,亦非局限于条文注释和案例模拟的宪法教义学模式,而是一种融合历史与哲学路径的政治宪法学模式。新政协后来在大陆体制内的演化与变迁也不是立宪派最初能够预料到的,因此我们还是需要进一步谈谈1949年的新政协及其变迁的问题。

[17] 参见高全喜:《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八二宪法》,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当然,这些代表不包括国民党法统内的、反对共产党的政治派别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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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很像一个政治大家族,以政党的名义建构起来的、具有中国古典家国同构意蕴的政治组织体系。他们是一群眼界开阔、胸怀天下同时又理性开明的君子与士绅[5]。(2)抗日根据地政治实践中的三三制经验。高:你说的这些合理性我们也不能否认。

我的理由是这样的:(1)前述制度安排只是术,不是道,无法适应未来社会转型中精英参政与建构政治自主性的需要,这构成了道层面的的不正当。应该说,旧政协得以成为国民党制宪的优先与前置程序,来自于一次决定性的政治决断,这一决断确定性地开启了战后的制宪过程。政治强力一旦刀兵相见,立宪派及政协机制就自然靠边站了,因为主导逻辑又回到了后来毛泽东所概括的枪杆子里出政权。《立宪时刻》出版之后,引起学界和社会较大的反响,不少学术朋友跟说我,那本书无论是方法论还是思想路线都有创新和综合提升的表现。

后来的1949年的新政协则具有完备的制宪权。1924年国民党完成改组,确立党治原则和训政方针,而同期的黄埔精神则成为一种严酷的军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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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尽管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政府在新宪法通过之后依然保持较浓厚的专制色彩,但该部宪法在整体上确立了理想主义的基本框架与标准,同时也成为台湾地区民主运动的法律基础。[1] 参见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高:从严格的教义立场来看,国共两党在列宁主义影响之下,都希望追求一种简洁而严酷的政治一元主义。缺乏竞争就缺乏政治活力,其决策的参与度、理性化与可接受性就会大打折扣。政治上,他们倾向于有保留地与国民党政府合作,推动其尽快完成向宪政的过渡。高:确实如此,新政协在1949年的功能已经不限于1945年的政治协商,而是直接作为中国人民的代表行使制宪权了。政协及其背后的立宪派建国路线是中国立宪史上的一道极其亮丽但并非主流的风景线,和居于主流的、由国共两党分别担纲的党治国家建国路线形成长期的历史与价值角力,并构成后者结构转型的重要推动力。旧政协在结构意义上面临解体,但国民党主持的制宪工作依然延续旧政协名义并继续推进。

这应该构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党提出的三个代表理论其实可以有更丰富且更有实践价值的解释可能性。

尽管新的制宪过程是以尊重国民党领导权、参与修改《五五宪草》的形式展开的,但立宪派的主张和共产党的立场具有新的构成性意义,对原有草案形成结构性与实质性修改。我记得陈端洪教授专门研究过1949年共同纲领制定中的制宪权问题,称之为第三种形式的共和国的人民制宪权[12]。

(4)共同纲领序言体现了党所认同的新民主主义建国理念,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了政党平等的民主原则。《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八二宪法》,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

[6]如果说《临时约法》从革命者的共和主义理想角度勾画了中华民国的宪制蓝图的话,《清帝逊位诏书》则为这一蓝图的展开提供了完整的疆域、国族和政治前提。所以,旧政协是20世纪中国宪政运动的重要制度创造,它不仅是1947年宪法的助产士,而且直接影响到新中国的制宪与建国模式,并逐步转型为新中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政制度。[4] 参见田飞龙:《保守改良主义与百年共和》,载《战略与管理》2011年第3/4期合编本。同年,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在中国宪政转型的大格局中,政协的再转型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宪法命题。这部新宪法在形式意义上终结了国民党的训政阶段,兑现了孙中山的宪政承诺,彰显了辛亥革命内蕴的自由民主价值,成为国民党所领导的现代立国与六法全书体系化的一个高潮。

国民党则主张军队国家化优先,这样有利于国家统一。今天还屡有党内外人士主张回到新民主主义路线,其背景显然与立宪派推动的旧政协模式无法进行有效的切割。

这部宪法成为中华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主要起草人张君劢因此而享有中华民国宪法之父美誉。在此基础上,旧政协委托立宪派领袖张君劢担任宪法起草人,使得政协决议与立宪派主张更好地结合进了更为正式的宪法草案之中,而不再受到《五五宪草》的严格限制。

高:其实,政协再转型的问题早在八二宪法制定过程中就有人提出来了,即所谓的政协上院化的提议,当时的反驳理由似乎很奇怪——如果政协上院化,中国就是两院制,国务院到底听谁的呢?[15]这肯定是一种对宪政原理的误解。我们往往只看到西方选举政治和议会政治多元分裂、恶性竞争的一面,而没有看到这一面向是与人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以及议会内的理性审议与合作,共同构成了民主政治的一体两面。高:关于作为政协决议的《宪草修改原则》,共产党在国民党压力之下曾有妥协意见,但很快收回妥协,坚持原议。[16] 田:这实际上意味着中国的政党制度要回调到共同纲领的传统上,回调到政党平等原则上,然后将其汇流入议会政治的框架内。

在共产党的教义体系内,新民主主义只具有过渡性质,联合政府也只能是一种暂时性安排,在条件成熟时自然要向社会主义过渡。这一过渡模式是一种严格的体制内转型模式,排斥外部政治精英与力量的实质性参与。

这里暴露出了国民党与体制外政治力量之间的实质性分歧,这一分歧最终导致了共产党的退出与旧政协的失败。在抗战后期,国共两党相继发表了回应这一民意的政治声明。

中国立宪史进入了再一次的协商制宪时刻,可惜的是,这又是一次失败的光荣革命,但这一次失败却有着不同凡响的影响和遗产。在大陆,则旧政协的某些理想在新政协中获得了实现,但并不完全,也没有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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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章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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